梵語 paiaptika,巴利語 piapta。乃印度僧人為資養色身而乞食於人之一種行儀。又作團墮(即取置食物於中之義)、分衛、托、行乞等。係十二頭陀行之一。其原始意義有二,即:

()自利,為杜絕俗事,方便修道。

()利他,為福利世人,予眾生種福機會。故乞食屬僧人清淨之正命;若自作種種生計以養其身,則為邪命。  

行乞之方法與威儀,據增一阿含經卷四十七及毘尼討要卷六載,入城行乞時,道側而行,左手持,次第乞食;以維持生命為限,心不貪著,故得食時不喜,不得亦不憂,唯以除舊疾,養氣力為要。

另據法集經卷一載,如來乞食有三意,即:()不貪珍味,美惡均等。()為破我慢,於富貴貧賤等家皆無揀擇。()慈悲平等,大作利益。又佛制以「過午不食」為律,此乃源於面貌極黑之迦留陀夷比丘,曾於日暮雷雨交加之時,入城乞食,一孕婦見而驚怖,誤以為鬼,以致胎墮;由此,佛遂立過午不食之制。  

此外,寶雨經卷八載,菩薩以成就十種法而行乞食,稱為乞食十為。即:

()為攝授諸有情故,菩薩見一切有情受諸苦惱,雖能成就微少善根,但為時不久,為欲攝益諸有情而行乞食。

()為次第故,即入城邑聚落時,住於正念,具足威儀,諸根寂然,依次乞食,不捨貧窮家而入富貴家(唯除惡種類家、諸外道處)。

()為不疲厭故,菩薩次第乞食時,不生厭離,亦不疲倦,於諸有情無所憎愛。

()為知足故,以其不疲厭,遂能知足。

()為分布故,若得食後,好壞食物皆當隨應受取,返己住處,先於如來像,或舍利塔前供養讚歎;復以所得食物分為四分,三分施與同梵行者、貧窮之人、惡道有情,所餘一分自食。

()為不貪嗜故,謂菩薩雖食,而於食事無貪、無染,亦無愛著。

()為知量故,受食唯為活命,不使身體羸弱,亦不令其過量;若極虛弱則影響修持,若極重則增長睡眠。

()為善品現前故,菩薩如法行食,能令善品增長現前。

()為善根圓滿故,以其勤修而無怠惰,故得圓滿菩提資糧。()為離我執故,由彼一切之善,能成熟菩提分法,遠離我執,遂能捨身肉,施與有情。我國自古則稱乞食為托缽,托缽時當心念威儀,專注於道,若無道心而僅存形式,則與一般乞者無異。  

又據顯揚聖教論,比丘乞食,有五處不可往,以避嫌疑。

()唱令家,歌唱曲令,但取歡娛,能亂禪定。

()婬女家,其處行止不潔,聲名不正,色欲因緣為障道根本。

()酤酒家,酒是起罪因緣,能生過失。

()王宮,乃貴戚之處,嚴禁之所,非可干冒,故不可往。

()旃陀羅,即屠者之家,此處殺心盛大,惱害眾生,見者傷慈,壞善根本,故不可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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